【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一十七条 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笔名艺名网名保护、社会知名度、参照适用姓名权
【关键词】
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参照适用姓名权、公众混淆
【涉及案由】
姓名权纠纷、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背景
传统民法仅保护自然人的法定姓名,但现代社会中笔名、艺名、网名等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识别作用。本条将这些"非正式姓名"纳入姓名权保护体系,填补了法律空白。
二、适用的前提条件
本条的参照适用须满足两个前提:
(1)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该笔名、艺名等在相关领域或特定范围内已被公众所知晓;
(2)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他人使用该名称会使公众误认为是权利人本人。
三、保护的客体类型
包括:笔名(作家、记者等使用)、艺名(演员、歌手等使用)、网名(网络博主等使用)、译名(外国人姓名的惯用中文译法)、字号(商号的别称)、姓名和名称的简称(如特定知名人士的简称)。
四、参照适用的范围
参照适用姓名权保护,意味着盗用、假冒、干涉他人知名笔名、艺名等的,适用与侵害姓名权相同的救济规则,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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