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 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法条术语】
肖像权、可识别的外部形象、制作使用公开许可
【关键词】
肖像权、可识别性、制作、使用、公开、许可使用
【涉及案由】
肖像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肖像的法律定义
本条给出了肖像的明确定义:通过影像(照片、视频)、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核心要素是"可识别性"——能够识别出是特定自然人,才构成其肖像。
二、肖像权的四项权能
(1)制作权——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拍摄、描绘自己的外部形象;
(2)使用权——有权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自己的肖像;
(3)公开权——有权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肖像;
(4)许可使用权——有权授权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如广告代言),并可就此收取报酬。
三、肖像与个人形象的边界
仅因外形相似而创作的虚构形象,如与特定自然人无关联,不构成该自然人的肖像;但若通过深度伪造(AI换脸)等技术将他人面部特征植入视频,即使经过技术处理,仍构成对肖像权的侵害(满足可识别性标准)。
四、未成年人肖像权
未成年人享有独立的肖像权,监护人无权代替其作出放弃肖像权的同意。监护人虽可在一定范围内代为行使,但不得损害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4-14-2-004-001(楼某某诉杜某峰肖像权纠纷案):未经许可使用未成年人肖像图片,在信息网络中杜撰事实引发舆情,可认定构成对未成年人的严重精神损害,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宣传,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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