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法条术语】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关键词】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解释、有利于肖像权人原则
【涉及案由】
肖像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而非合同全部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且依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仍无法得出确定结论。
二、有利于肖像权人原则的立法理由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通常由使用方(如广告商、媒体)拟定格式条款,肖像权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当条款含义不明确时,应作出对肖像权人有利的解释,以保护人格权利益,防止许可范围被扩大解释。
三、本条与合同法不利解释规则的关系
合同法中"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第496条)是针对格式条款的一般解释规则;本条是专门针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肖像使用条款的特别规则。二者逻辑相通,均体现对弱势方的保护,但本条适用范围更窄,仅限于肖像使用条款的解释。
四、实践意义
许可使用协议中如约定"在某平台使用肖像",使用方主张可在多个平台使用,而肖像权人主张仅限特定平台的,应按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即仅限特定平台。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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