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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21条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的有利解释原则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法条术语】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关键词】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合同解释、有利于肖像权人原则

【涉及案由】

肖像权纠纷、侵权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条件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而非合同全部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且依合同解释的一般规则(文义解释、目的解释等)仍无法得出确定结论。

二、有利于肖像权人原则的立法理由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通常由使用方(如广告商、媒体)拟定格式条款,肖像权人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当条款含义不明确时,应作出对肖像权人有利的解释,以保护人格权利益,防止许可范围被扩大解释。

三、本条与合同法不利解释规则的关系

合同法中"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第496条)是针对格式条款的一般解释规则;本条是专门针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肖像使用条款的特别规则。二者逻辑相通,均体现对弱势方的保护,但本条适用范围更窄,仅限于肖像使用条款的解释。

四、实践意义

许可使用协议中如约定"在某平台使用肖像",使用方主张可在多个平台使用,而肖像权人主张仅限特定平台的,应按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即仅限特定平台。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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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业务领域:婚姻家事 · 劳动争议 · 合同纠纷 ·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 企业法律顾问 · 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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