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法条术语】
姓名许可使用、声音保护、参照肖像权
【关键词】
姓名许可使用、声音权益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规定
【涉及案由】
姓名权纠纷、肖像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姓名等许可使用的参照适用
本条第一款将肖像许可使用的相关规则(有利解释原则、期限约定下的解除权等)准用于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合同。"等"字表明除姓名外,艺名、笔名等许可使用合同亦适用相同规则。
二、声音的独立人格权益保护
本条第二款是民法典的一项重要创新:明确将自然人的声音纳入人格权保护范畴,参照适用肖像权的保护规定。声音与肖像同属可识别的人格标识,未经本人同意,以AI合成、录音等方式制作、使用他人声音,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
三、声音侵权的典型情形
(1)未经同意录制、传播他人特征性声音用于商业目的;
(2)利用AI语音合成技术复制他人声音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场景;
(3)以他人声音冒充本人实施诈骗等违法行为。
四、声音保护与隐私权、名誉权的关系
声音保护属于独立的人格标识保护,不依赖于声音内容是否涉及隐私。即使声音内容本身不具有私密性,未经同意商业使用他人声音,仍可构成侵权。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 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提供以下深度合成服务,可能导致公众混淆或者误认的,应当在生成或者编辑的信息内容的合理位置、区域进行显著标识,向公众提示深度合成情况:(一)智能对话、智能写作等模拟自然人进行文本的生成或者编辑服务;(二)合成人声、仿声等语音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三)人脸生成、人脸替换、人脸操控、姿态操控等人物图像、视频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个人身份特征的编辑服务;(四)沉浸式拟真场景等生成或者编辑服务;(五)其他具有生成或者显著改变信息内容功能的服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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