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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24条 名誉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法条术语】

名誉权、社会评价、侮辱、诽谤

【关键词】

名誉权、社会评价、侮辱诽谤、法人名誉权、民事主体

【涉及案由】

名誉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名誉的法律定义

名誉是他人(社会)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方面的综合评价,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评价,不是主体对自身的主观感受。因此,不实内容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的,构成名誉损害;仅令当事人主观感受不适,未影响社会评价的,不构成名誉权侵害。

二、名誉权的主体

本条将名誉权主体规定为"民事主体",即不限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同样享有名誉权,可以依法追究侵害其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三、典型侵权方式

(1)侮辱:以贬损他人人格尊严的方式,如用侮辱性语言谩骂、公开羞辱;
(2)诽谤:捏造或散布与事实不符的内容,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
(3)其他方式:如以真实事实但不当公开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亦可能构成侵权(须综合判断)。

四、主观过错要求

侵害名誉权须行为人存在过错(故意或过失),无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同时须有名誉受损的实际后果及因果关系。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0-18-2-006-001(北京兰世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黄晓兰诉赵敏名誉权纠纷案):认定微信群中的言论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应符合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在此类群中发布侮辱、诽谤内容,可认定构成名誉权侵权。

入库编号2023-07-2-006-003(周某诉上林县某金融机构名誉权纠纷案):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依法承担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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