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法条术语】
新闻报道免责、舆论监督、捏造歪曲事实、合理核实义务
【关键词】
新闻报道免责、舆论监督、捏造事实、合理核实义务、侮辱性言辞
【涉及案由】
名誉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新闻报道免责的前提
本条规定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时的免责前提是"为公共利益",即内容具有公众关注的正当性,而非出于私怨或炒作目的。以公共利益为幌子、实为针对个人的行为不能援引本条免责。
二、三种不免责情形
(1)捏造、歪曲事实:完全虚构或故意曲解事实经过,无论以何种形式呈现,均不免责;
(2)未尽合理核实义务: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媒体未尽到合理审查就予以发布,须承担责任;
(3)使用侮辱性言辞:即使报道内容基本属实,但用词侮辱、贬低他人人格,仍须承担责任。
三、"合理核实义务"的内容
合理核实义务的判断标准详见第1026条(来源可信度、是否调查争议内容、时限性、公序良俗关联性、名誉损害可能性、核实能力与成本等六项因素)。
四、本条的适用意义
本条与第1026条共同构建了新闻媒体侵害名誉权的认定框架,体现了新闻自由与名誉权保护的利益平衡。批评性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无侮辱性用词、尽到核实义务的,可免于名誉权侵权责任。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7-2-006-001(洪某诉刘某、某报社名誉权纠纷案):用细节贬低、损毁英烈形象,否定"狼牙山五壮士"基本事实和英雄形象,明显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构成名誉权侵权,不适用本条免责规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施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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