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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27条 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二十七条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以真人真事或者特定人为描述对象,含有侮辱、诽谤内容,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行为人发表的文学、艺术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其中的情节与该特定人的情况相似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术语】

文学作品侵害名誉权、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情节相似不承担责任

【关键词】

文学艺术作品、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侮辱诽谤、情节相似不侵权

【涉及案由】

名誉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文学艺术创作与名誉权保护的平衡

本条确立了文学艺术作品侵害名誉权的判断标准,核心在于区分:以特定真实人物为描述对象(侵权可能性高)与纯粹的艺术虚构(情节相似不侵权)。

二、构成侵权的条件

须同时满足:(1)以真人真事或特定人为描述对象——能够被识别为特定自然人;(2)含有侮辱、诽谤内容——而非客观描述;(3)造成名誉损害。三项条件缺一不可。

三、不构成侵权的情形

作品不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仅情节与某人相似,不承担责任。这保护了文学艺术创作的自由度——若仅凭情节相似即认定侵权,将严重阻碍文学创作。

四、判断"以特定人为描述对象"的标准

关键在于:一般公众在阅读作品后,能否合理认定作品中的角色指向特定真实存在的自然人。如刻意采用当事人的真实姓名、身份、经历,即使声称是"小说",仍可认定以特定人为对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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