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二十八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
【法条术语】
报道失实、更正权、删除权、必要措施请求权
【关键词】
媒体报道失实、更正删除请求权、名誉权保护、及时采取措施
【涉及案由】
名誉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目的
本条赋予名誉权受侵害的民事主体向媒体请求更正或删除的权利,属于名誉权的预防性救济和即时性救济,目的在于及时阻断名誉损害的持续扩散。
二、适用条件
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报道内容失实——与客观事实不符;(2)已有证据证明——须由权利人举证;(3)侵害其名誉权——造成或可能造成社会评价的降低。
三、"必要措施"的内容
本条要求媒体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包括:发布更正声明、删除失实报道、在原版面发布更正内容等。"等"字表明不限于列举的两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措施。
四、"及时"的要求
本条强调"及时",媒体收到权利人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作出回应并采取措施,拒绝或拖延的,权利人可向法院申请责令其采取措施,并就已造成的损害请求赔偿。
五、举证责任分配
权利人须举证证明报道内容失实,媒体如主张报道真实,应提供相应证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
【相关法律法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