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二十九条 民事主体可以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发现信用评价不当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必要措施。信用评价人应当及时核查,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法条术语】
信用评价查询权、异议权、更正删除请求权
【关键词】
信用评价、查询权、异议权、更正删除、信用评价人核查义务
【涉及案由】
名誉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信用评价与名誉权的关系
信用评价(如征信记录、企业信用评级、个人信用评分)是对民事主体信用状况的社会评价,属于名誉的组成部分之一。不当的信用评价可能侵害民事主体的名誉权,本条将信用评价纳入名誉权保护体系。
二、民事主体的两项权利
(1)查询权:有权依法查询自己的信用评价,包括征信报告、信用评分等;
(2)异议权:发现信用评价不当(包括错误记录、滞后信息、不实评价等)时,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采取更正、删除等措施。
三、信用评价人的核查义务
收到异议后,信用评价人须"及时核查",且核查属实后须"及时采取必要措施",这是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导致损害的,须承担侵权责任(参见第1024条名誉权侵权案例)。
四、与征信法规的衔接
本条与《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规相衔接,共同构建征信信息异议更正机制。个人信用信息同时受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保护。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7-2-006-003(周某诉上林县某金融机构名誉权纠纷案):金融机构怠于核查、更正债务人信用记录,侵害了当事人的名誉权,依法承担消除影响等民事责任,印证了本条信用评价人核查义务的法律效果。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征信业管理条例》(201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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