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法条术语】
隐私权侵害类型、私人生活安宁侵扰、私密空间进入、私密活动窥视、私密信息处理
【关键词】
侵扰私人生活、私密空间入侵、窥视窃听、私密部位拍摄、私密信息处理禁止
【涉及案由】
隐私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两类例外情形
本条规定的禁止行为均受两类例外的限制:(1)法律另有规定(如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政府机关依职权采取的措施等);(2)权利人明确同意(须是明确、自愿的同意,而非沉默或被动接受)。
二、六种典型侵害行为
(1)骚扰私人生活安宁: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等持续打扰,包括垃圾短信、骚扰电话;
(2)侵入私密空间:未经许可进入住宅、宾馆房间,或在外拍摄、窥视;
(3)窥视私密活动:拍摄、偷窥、窃听他人私密行为;
(4)拍摄私密部位:偷拍身体私密部位,包括在公共场所对衣物内部的偷拍;
(5)处理私密信息:对属于隐私的私密信息进行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
(6)兜底条款:其他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均可适用。
三、本条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
第(五)项涉及私密信息的处理,私密信息属于个人信息中的特殊类型,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则(第1032条);非私密个人信息的处理,则适用第1034条以下个人信息保护规则。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7-2-008-001(黄某诉邵某隐私权纠纷案):人工智能装置(如可视门铃)的使用与隐私权的享有发生冲突时,应注意隐私权的优先保护。安装在邻里之间的智能摄像设备,若持续拍摄、监视他人的私密空间或私密活动,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害。
入库编号2023-08-2-084-002(成都某实业公司诉天津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垃圾短信和营销电话方式处理、使用他人个人信息,持续侵扰公民私人生活安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相关合同应认定无效。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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