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法条术语】
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生物识别信息、私密信息、隐私权优先适用
【关键词】
个人信息定义、可识别性、生物识别信息、行踪信息、隐私权优先适用
【涉及案由】
侵害个人信息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个人信息的定义要素
个人信息须满足两个核心特征:(1)记录性——以电子或其他方式被记录;(2)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结合识别"是关键扩展,即单独看似不敏感的信息(如住址),与其他信息结合后可识别特定人,仍属个人信息。
二、列举的典型个人信息类型
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指纹、虹膜、人脸、DNA等)、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等"字表明不限于列举,凡满足可识别性要求的均属个人信息。
三、私密信息的规范适用层级
第三款建立了双层保护机制:个人信息中属于私密信息的(如健康信息、性取向等),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规定(第1032条、第1033条);不属于隐私但属于个人信息的,适用第1035-1039条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四、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
本章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是民法典中的民事权益保护规则,与2021年施行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公法属性更强)共同构建双轨保护体系。民事主体侵害个人信息的,适用民法典请求损害赔偿;国家机关或处理个人信息的经营者违规,还须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7-2-137-002(郭某诉某野生动物世界服务合同纠纷案):生物识别信息作为敏感的个人信息,深度体现自然人的生理和行为特征,具备较强的人格属性,经营者只有在消费者知情同意的前提下方能收集和使用生物识别信息。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条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一条 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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