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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35条 个人信息处理的合法正当必要原则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法条术语】

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知情同意、目的限制

【关键词】

个人信息处理原则、知情同意、目的限制、不得过度处理

【涉及案由】

侵害个人信息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三原则的内涵

(1)合法——处理须有合法依据(同意、法律授权等);
(2)正当——目的正当,不得以欺骗手段获取同意;
(3)必要——处理范围不得超过目的所需,即目的限制原则与数据最小化原则。

二、知情同意的核心地位

"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是处理个人信息的基础性条件,仅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如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所需)方可免除同意要求。同意须在信息主体充分知情(公开规则、明示目的)的前提下作出。

三、"处理"的宽泛含义

本条第二款明确"处理"包括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全生命周期的操作,每一环节均须符合本条规定。

四、不得过度处理

"不得过度处理"是比例原则在个人信息领域的具体体现,禁止处理与目的无关的个人信息,禁止超出必要限度留存个人信息。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8-2-084-002(成都某实业公司诉天津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非法买卖个人信息侵害了不特定主体的个人信息安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一)取得个人的同意;(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四条 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个人收集数据,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对收集、使用数据的目的、范围有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目的和范围内收集、使用数据。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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