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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37条 个人信息的查阅、更正和删除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三十七条 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

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法条术语】

个人信息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

【关键词】

查阅权、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个人信息主体权利

【涉及案由】

侵害个人信息纠纷

【深度理解】

一、四项积极权利

本条赋予信息主体四项积极权利:
(1)查阅权:有权查看信息处理者持有的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
(2)复制权:有权获取个人信息的副本;
(3)更正权:发现信息错误时,有权请求及时更正;
(4)删除权:发现违规处理时,有权请求删除。

二、删除权的触发条件

删除权的行使须以"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为前提,而非任意要求删除。这与《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条件更宽泛)有所不同,后者还包括处理目的已实现等情形。

三、信息处理者的配合义务

收到查阅、更正或删除请求后,信息处理者须"及时"回应。拒绝无正当理由,或故意拖延,构成对信息主体权利的侵害,须承担侵权责任。

四、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关系

本条确立的查阅、更正、删除权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4-47条中有更详细的规定,包括可携带权、拒绝自动化决策权等。适用时应以《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具体规则为准。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处理享有知情权、决定权,有权限制或者拒绝他人对其个人信息进行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个人有权向个人信息处理者查阅、复制其个人信息;有本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除外。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免费提供;拒绝请求的,应当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六条 个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更正、补充。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予以核实,并及时更正、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主动删除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处理者未删除的,个人有权请求删除:(一)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二)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三)个人撤回同意;(四)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约定处理个人信息;(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个人发现网络运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删除其个人信息;发现网络运营者收集、存储的其个人信息有错误的,有权要求网络运营者予以更正。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删除或者更正。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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