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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42条 婚姻家庭领域的禁止性规定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法条术语】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

【关键词】

包办婚姻、买卖婚姻、借婚索财、重婚、有配偶者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涉及案由】

离婚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家庭暴力侵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三类禁止行为

本条集中列举了婚姻家庭领域六项禁止行为,可分三组:

(1)干涉婚姻自由类:包办、买卖婚姻(父母或第三人强迫或以金钱买卖婚姻关系)、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婚姻为条件强索财物);
(2)违反一夫一妻制类:重婚(与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非法同居,非重婚但违反忠实义务);
(3)家庭内暴力类:家庭暴力(身体、精神等方面的暴力行为)、虐待(持续性伤害)、遗弃(拒不履行扶养义务)。

二、各禁止行为的法律后果

包办、买卖婚姻:当事人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
重婚:构成无效婚姻(第1051条),重婚者还构成重婚罪;
有配偶者同居:在离婚诉讼中作为过错依据,无过错方可请求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受害方可请求损害赔偿,施害方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故意伤害罪、虐待罪、遗弃罪等)。

三、借婚姻索取财物与彩礼的区别

借婚姻索取财物是强制性索取,属于违法行为;彩礼(婚约期间双方自愿给付的财物)在性质上不同,但不得以此为由勒索或违背当事人意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

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8条 [重婚罪];第261条 [遗弃罪]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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