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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43条 家庭道德规范与夫妻忠实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法条术语】

家庭美德、夫妻忠实义务、家庭文明建设

【关键词】

家庭美德、优良家风、夫妻忠实尊重关爱、敬老爱幼、和睦家庭

【涉及案由】

离婚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规范性质

本条第一款(树立家风、弘扬家德)属于倡导性规范,不具有直接强制执行力,体现立法的价值导向;第二款中"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则具有法律义务属性,违反忠实义务可产生具体法律后果。

二、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效果

夫妻互相忠实是一夫一妻制的具体内涵,违反忠实义务(包括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在离婚诉讼中:(1)可作为认定感情破裂的依据;(2)无过错方可依第1091条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三、本条不能单独作为请求权基础

夫妻忠实义务属于婚姻关系中的身份性义务,当事人不能仅凭本条要求对方履行忠实义务或赔偿精神损害,必须与第1091条(离婚损害赔偿)结合适用,且通常须在离婚诉讼中主张。

四、"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法律意义

家庭成员的扶养义务、赡养义务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其他条文中有具体规定,本条是宣示性依据,具体权利义务依相关条文执行。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本条明确了第1043条的法律性质:该条属于倡导性规范而非强制性规范,不能单独作为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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