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四十四条 收养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保障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法条术语】
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禁止借收养买卖未成年人
【关键词】
收养最有利原则、被收养人权益保护、禁止买卖未成年人
【涉及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收养关系的建立、存续和解除,均须以最有利于被收养人(通常为未成年人)的原则为最高指导。这一原则要求:在存在多种处理方案时,应优先选择对被收养人身心健康、成长发展最有利的方案。
二、保障双方合法权益
本条同时保护被收养人和收养人的权益,体现了收养法律关系的双向性。但在两者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优先保障被收养人的利益。
三、禁止借收养名义买卖未成年人
本条明确禁止以"收养"为名买卖未成年人,这一行为不仅构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涉嫌构成拐卖儿童罪(《刑法》第240条),以"收养"名义买卖幼儿的,以拐卖儿童罪定罪处罚。
四、收养的具体条件
收养的具体条件(被收养人年龄、收养人资格等)在民法典收养制度(第1093-1117条)中有详细规定,本条是总则性规定,为收养制度奠定价值基础。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与本条直接相关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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