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法条术语】
婚姻自愿原则、禁止强迫婚姻、禁止干涉婚姻
【关键词】
结婚自愿、禁止强迫、禁止干涉婚姻自由
【涉及案由】
婚姻撤销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深度理解】
一、"完全自愿"的含义
结婚须出于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意味着:(1)双方均须自愿,任何一方的被迫均使婚姻不符合自愿要件;(2)意思表示须真实,受欺诈、受胁迫均违反自愿原则。
二、禁止强迫与干涉的区别
(1)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主要针对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强迫行为;
(2)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扩展至第三人(包括父母、亲属、单位、政府机关等)对当事人婚姻自由的干涉。
三、违反自愿原则的法律后果
因胁迫(被强迫)结婚的,受胁迫方可依第1052条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须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以欺诈手段(如隐瞒重大疾病)结婚的,另一方可依第1053条申请撤销。
四、与刑事责任的衔接
以暴力手段强制他人结婚,可能构成《刑法》第257条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拐卖妇女强迫结婚的,以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与本条直接相关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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