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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50条 结婚后的家庭成员归属约定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法条术语】

结婚后家庭成员归属约定、入赘

【关键词】

婚后家庭成员归属、双方约定、女入男家、男入女家(入赘)、男女平等

【涉及案由】

家庭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本条是男女平等原则(第1041条)在家庭成员归属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传统习惯中往往默认女方嫁入男方家庭,本条明确双方可以自主约定: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传统模式)或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俗称"入赘"),均合法有效。

二、"家庭成员归属"的意义

家庭成员归属的约定主要涉及:居住地点、承担赡养义务(如赡养女方父母)、对外称谓等社会文化层面的意义。在法律权利义务上,夫妻双方对双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不因归属约定而免除。

三、约定的形式要求

本条未要求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即可有效,但涉及财产分配等问题时,为避免争议,建议书面约定。

四、本条不影响法定赡养义务

无论归属如何约定,夫妻双方各自对本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不可因约定而转移或免除,本条仅涉及家庭生活的安排,不改变法定义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与本条直接相关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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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陈志钧律师 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证号:14403200810806688 | 执业近二十年(华南理工大学法学背景) | 深圳和平商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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