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法条术语】
结婚后家庭成员归属约定、入赘
【关键词】
婚后家庭成员归属、双方约定、女入男家、男入女家(入赘)、男女平等
【涉及案由】
家庭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本条是男女平等原则(第1041条)在家庭成员归属问题上的具体体现。传统习惯中往往默认女方嫁入男方家庭,本条明确双方可以自主约定: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传统模式)或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俗称"入赘"),均合法有效。
二、"家庭成员归属"的意义
家庭成员归属的约定主要涉及:居住地点、承担赡养义务(如赡养女方父母)、对外称谓等社会文化层面的意义。在法律权利义务上,夫妻双方对双方父母均有赡养义务,不因归属约定而免除。
三、约定的形式要求
本条未要求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约定即可有效,但涉及财产分配等问题时,为避免争议,建议书面约定。
四、本条不影响法定赡养义务
无论归属如何约定,夫妻双方各自对本方父母的赡养义务均不可因约定而转移或免除,本条仅涉及家庭生活的安排,不改变法定义务。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与本条直接相关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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