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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51条 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法条术语】

婚姻无效

【关键词】

重婚、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定婚龄、婚姻无效

【涉及案由】

确认婚姻无效纠纷

【深度理解】

一、婚姻无效的三种法定情形

本条规定了婚姻无效的三种情形,属于法定无效,不需要经过当事人申请,只要存在上述情形,婚姻即自始无效。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是最严重的婚姻违法情形,兼具民事无效与刑事处罚(重婚罪)双重后果。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依据本法第一千零四十八条,包括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未到法定婚龄,依据本法第一千零四十七条,男性不满二十二周岁、女性不满二十周岁结婚的,婚姻无效。

二、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

婚姻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见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婚姻的财产、子女问题按特别规则处理。

三、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九条,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后的处理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如当事人已达到法定婚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体现了维护婚姻稳定的立法价值取向。

五、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有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包括:(一)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第十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第十四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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