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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52条 胁迫结婚撤销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术语】

胁迫结婚、撤销权、一年除斥期间

【关键词】

胁迫、结婚自由、撤销权、除斥期间、人身自由

【涉及案由】

请求撤销婚姻纠纷

【深度理解】

一、胁迫的构成要件

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八条,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胁迫必须具有真实性、紧迫性和特定性,使当事人在恐惧心理下被迫作出结婚的决定。

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撤销权是指受胁迫一方有权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原本有效的婚姻关系从成立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权属于个人专属权利,只能由受胁迫的当事人本人行使,不能由其他人代理或转让。

三、一年除斥期间的计算

第一次请求期限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受胁迫当事人,除斥期间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十九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是绝对除斥期间,过期不再受理。

四、受胁迫一方的含义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不包括其他任何亲属、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

五、撤销与无效的区别

婚姻无效(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是自始无效,而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需要当事人请求法院撤销,才确定其从成立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两者都是自始无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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