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条术语】
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关键词】
重大疾病、告知义务、撤销婚姻、知情权、撤销权除斥期间
【涉及案由】
撤销婚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患病方的告知义务
本条确立了结婚当事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时,负有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具有强制性,不能以保护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履行。所称"重大疾病"并无明确法定列举,应结合疾病对婚姻生活及另一方健康权益的实质影响判断,司法实践中通常包括传染病(如艾滋病)、严重精神疾病(如精神分裂症)、严重遗传性疾病等影响婚配或生育的疾病。
二、告知义务的履行标准
"如实告知"要求具体、全面,不得仅告知症状较轻的疾病而隐瞒更严重的实际病情,也不得故意缩小病情严重程度。仅告知"患有抑郁症"而隐瞒实际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同样构成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
三、未如实告知的法律后果
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享有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的权利。注意:撤销婚姻只能由被隐瞒的一方行使,且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不能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婚姻被撤销后,依据第1054条,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撤销权行使的时间限制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此处"一年"为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撤销权消灭,不因任何原因中止、中断或延长。"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以当事人实际获悉或依通常注意应当获悉重大疾病的时间为起算点。
五、与婚姻无效制度的区分
婚姻无效是指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经过撤销程序,任何利害关系人均可主张;而撤销婚姻须由当事人在除斥期间内向法院请求,未经撤销的婚姻依然有效。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属于可撤销婚姻,而非无效婚姻。
【相关案例】
案例1:岳某某诉罗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4-07-2-018-001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等影响结婚、生育的重大疾病,但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起诉撤销双方婚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2:赵某局诉潘某婷撤销婚姻纠纷案
入库编号2025-07-2-018-001
裁判要旨:婚姻一方患有精神分裂症,但在结婚登记前仅告知另一方其患有抑郁症、未告知具体病情或者隐瞒疾病严重程度的,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另一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患病情况之日起一年内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二)指定传染病;(三)有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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