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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54条 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术语】

自始无效、财产分割、子女身份、损害赔偿

【关键词】

婚姻无效、自始无效、无过错方、损害赔偿、同居期间财产

【涉及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深度理解】

一、自始无效的特殊含义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意味着该婚姻从登记之日起就完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仅指向将来,更重要的是溯及既往。这与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制度不同,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前仍有效,而婚姻无效是从始至终都无效。

二、同居期间财产的处理规则

由于双方实际存在同居关系且可能有财产积累,法律规定了特殊处理方式。第一步是当事人协议处理;第二步协议不成的,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这不同于离婚时的"平等分割"原则,突出了对无过错方的保护。

三、重婚无效时对合法婚姻当事人的保护

当婚姻因重婚而无效时,法律特别规定同居期间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这意味着重婚者与其合法配偶的共同财产必须单独处理,不能用于补偿被胁迫或其他无过错方。

四、子女身份不因婚姻无效而改变

第二段明确"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即子女仍适用婚生子女制度。无论婚姻有效或无效,子女都享有同等的继承权、抚养权等权利。

五、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有过错方赔偿。无过错方包括:被胁迫的一方(第1052条)、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第1053条)、无过错的非重婚者等。赔偿范围应包括精神损害和可证明的实际经济损失。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所规定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是指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 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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