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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55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 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法条术语】

夫妻地位平等

【关键词】

夫妻地位、法律平等、人格尊严、权利义务对等

【涉及案由】

夫妻财产纠纷、离婚纠纷

【深度理解】

一、平等地位的宪法基础

本条确立夫妻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平等,这是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体现。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二、平等地位的具体表现

平等地位体现在三个方面:(一)财产权平等: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第1062条、1065条);(二)人身权平等:双方享有相同的人格权、婚姻自主权、自由选择权等;(三)权利义务对等:双方的权利相同,义务也相同,不因性别、收入、文化程度等因素而改变。

三、禁止家长专制

本条隐含禁止在婚姻关系中出现以性别为由的等级制度。传统社会中丈夫为家长、妻子从属的观念已被彻底否定。

四、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衔接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第六十六条,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五、平等与差异的关系

平等不是绝对的一致,而是法律地位和权利的平等。考虑到生理差异,法律可以为妇女提供特殊保护(如第1064条关于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但这种保护是为了实现实质平等,不是等级差异。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一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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