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八条 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共同承担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法条术语】
子女权利义务的平等性、权利义务的统一
【关键词】
子女抚养权、教育权、保护权、平等享有、共同承担、平等义务
【涉及案由】
离婚纠纷(涉及子女抚养)、监护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平等性与权利义务的统一
本条明确了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保护权利是平等的,同时这些权利也是共同的义务。父权与母权法律地位完全相同,不存在任何一方优先或主导的情形。
二、三种权利的具体含义
(1)抚养权:提供物质生活条件,满足子女的生活基本需求(食物、穿衣、居住等);(2)教育权:按照教育法规定送子女入学、选择教育方式、参与教育决策;(3)保护权: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人格权益,防止其遭受伤害。
三、不直接抚养方的权利
即使离婚后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另一方仍然享有对子女教育和保护的权利,包括:参与教育决策权、重大事项知情权、探望权等。
四、与离婚制度的衔接
离婚时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第1084-1085条)应当遵循本条规定的平等原则。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必须充分考虑平等保护原则。
五、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衔接
《未成年人保护法》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本条与其密切相关。两者共同构成了对未成年人的全面保护体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请求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除非该父或者母具有不利于行使探望权情形的,应当判决其不能行使探望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10月17日修订)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亲权,包括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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