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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59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法条术语】

相互扶养义务、扶养请求权

【关键词】

夫妻扶养、互相扶助、生活保障、扶养费、扶养义务

【涉及案由】

扶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扶养义务的法律性质

本条规定的扶养是指夫妻之间相互有维持对方最低生活所需的义务。这是基于婚姻共同生活关系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强制性。

二、与赡养、抚养的区别

民法典规定的家庭关系中存在三种不同的扶养:(1)扶养——发生在夫妻之间;(2)赡养——发生在子女与父母之间;(3)抚养——发生在父母与子女之间。三者的义务人、权利人不同,适用的法律规定也有区别。

三、扶养请求权的行使条件

一方要求另一方给付扶养费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自己确实需要扶养,即无法维持最低生活水平;(2)对方有扶养能力,即对方有经济能力提供扶养。

四、扶养费的确定

扶养费应当根据双方的实际生活需要、各自的经济状况等合理确定。通常是使需要扶养方能维持当地生活水平为目标。

五、扶养义务不因婚姻变化而终止(第1069条规范)

本条规定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扶养义务。离婚后的扶养问题由其他条款单独规定。

六、与第一千零六十条(日常家事代理)的关系

日常家事代理权涉及共同生活费用的支出,而扶养请求权涉及一方无法自给时的强制性义务。两者是相互补充的。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 妇女有依法获得离婚损害赔偿的权利。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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