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060条 日常家事代理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条术语】

日常家事代理权、代理人权限、善意相对人保护

【关键词】

日常家事代理、家庭日常生活、代理权限、对外效力、善意第三人、交易安全

【涉及案由】

代理权纠纷、日常消费债权债务纠纷

【深度理解】

一、日常生活需要的含义与范围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维持家庭成员生活所必需的支出,包括:食品、日用消耗品、子女教育费、医疗费、水电气等日常公共事业费、家务帮助费等。但不包括:购买房产、购买车辆等重大资产、投资、借贷等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行为。

二、代理权的产生方式

本条规定的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自然产生的,无需另外授权。夫妻一方实施日常家事行为时,自动代理另一方。

三、第一段的两层含义

(1)正常情形:夫妻一方的日常家事行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产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2)例外情形:如果夫妻已经约定某种日常开支由特定一方单独负担,且第三人知晓此约定,则该第三人不能对另一方请求。

四、第二段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夫妻之间即使有内部约定限制一方的代理权,也不能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善意相对人)。这是保护交易安全的需要。例如,丈夫对妻子说"我们约定你不能购买超过1000元的东西",但妻子在商店购买2000元商品时,商店可以信赖妻子有代理权。

五、与共同财产制度的关系

本条是关于对共同财产处分权的分配,与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第1065条(财产约定)密切相关。

六、举证责任

如果一方主张限制了另一方的代理权,需要证明:(1)存在明确的约定;(2)第三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约定。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 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以及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有限制性约定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夫妻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且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约定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