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条术语】
共同财产范围、五类财产、平等处理权
【关键词】
夫妻共同财产、工资收入、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受赠、平等处理权
【涉及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纠纷(涉及财产分割)
【深度理解】
一、时间范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从领取结婚证或补办结婚登记生效之日起,至离婚登记完成或离婚判决生效之日止。在此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婚前所得或婚后但属于个人财产的除外。
二、五类共同财产的具体含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是指工作所得的各种劳动收入,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奖励、福利性补贴等。但不包括一次性补偿性收入(如下岗补偿)。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包括从事工商业、农业生产所得,股票、基金、理财产品等投资的收益,但不包括投资本金的返还。
(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因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产生的经济利益,如著作权稿酬、专利许可费、商标使用费等。但知识产权本身的所有权则需单独分析。
(4)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受赠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财产。但根据第1063条第三项,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住房公积金、股权收益、破产后的分配收益、保险理赔(非人身伤害)等。
三、平等处理权的含义
第二段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意味着:(1)处分权平等:两人都有权对共同财产进行处分;(2)日常处分与重大处分的区别:日常生活需要范围内的处分(第1060条)由一方可决定,超出范围的应当双方同意;(3)不可单方隐匿、转移、变卖共同财产。
四、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交叉问题
有些情形下需要判断财产是共同还是个人。例如:婚前购买的房产但婚后用共同财产还贷的,房产本身是个人财产,但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属于共同财产;股票投资,本金如果来自个人财产则本金是个人的,但投资收益是共同财产。
五、与第1065条(财产约定)的关系
本条规定的是法定共同财产制。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改变财产的归属关系,选择分别财产制或混合制。约定优先于法定。
六、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
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或毁损共同财产,属于第1066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另一方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或在离婚时要求赔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该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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