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条术语】
共同债务、日常生活需要、个人债务、债权人举证
【关键词】
共同债务认定、日常生活需要、明示共同意思表示、事后追认、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个人债务
【涉及案由】
债权人权利实现纠纷、离婚纠纷(涉及债权债务)
【深度理解】
一、第一段:两类共同债务
本段明确了共同债务的两种情形:
(1)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双方都在债务文件上签名或其中一方事后明确追认,表明双方都同意产生这笔债务。这是最明确的共同债务形式。
(2)日常生活需要的个人名义债务:配偶一方以自己名义借款或消费,但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食物、医疗、子女教育、水电费等),自动推定为共同债务。其合理性在于:家庭日常开支本应由共同财产承担。
二、第二段:个人债务的原则与例外
个人债务原则: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如个人投资、个人赌博、个人炒股等)原则上不是共同债务,只由债务人自己承担。
三种例外(债权人举证):
(1)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例如夫妻双方商议后,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购买家庭用车,即使超过日常金额,仍属共同债务。
(2)用于共同生产经营:如夫妻共同经营餐馆,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购买经营设备。
(3)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虽然形式上是个人名义,但实质是双方都同意借这笔钱。
三、"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解释
不是指绝对的固定金额,而是相对概念,需要根据:(1)地区生活水平;(2)家庭经济状况;(3)家庭人口数;(4)既往消费习惯等因素综合判断。
四、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分配
原则上,债权人需要证明超出日常需要的债务属于三种例外情形之一。但如果债权人提出初步证据,配偶一方则需要提出反驳证据。
五、与第1066条的关系
如果一方隐瞒债务或伪造共同债务(如借钱给第三人然后假装是家庭开支),这属于第1066条规定的"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受害配偶可在婚内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六、与离婚时债务处理的关系
离婚时,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但法院可能考虑举债人的过错程度,判决一方承担较大比例。
七、债权人的追偿权
债权人对夫妻共同债务可同时起诉两方或分别起诉。如果一方清偿了全部债务,该方有权向另一方追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主张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条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债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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