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065条 夫妻财产约定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条术语】

夫妻财产约定、约定财产制、书面形式、法律约束力

【关键词】

夫妻财产约定、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混合制、书面形式、对第三人的效力

【涉及案由】

夫妻财产纠纷、财产分割纠纷、债权人权利实现纠纷

【深度理解】

一、约定财产制的三种基本模式

(1)分别财产制(各自所有):双方各自所有自己的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完全独立,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2)共同财产制(共同所有):双方所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都属于共同财产。这是对法定共同财产制的强化。

(3)混合制(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对某些特定财产(如房产、工资收入等)约定各自所有,对其他财产约定共同所有。这是最灵活的制度。

二、书面形式的必要性

第一段明确"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是强制性要求。口头约定无法产生法律效力。书面形式包括:协议书、合同、信件、电子邮件等有记录的形式。为确保证据力,建议:
- 由双方签署或盖章
- 备注日期
- 妥善保管

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未作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时,自动适用第1062条(共同财产)和第1063条(个人财产)的法定规定。这体现了对没有约定者的保护。

四、约定的法律约束力

第二段明确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意味着:
(1)双方必须遵守约定
(2)违反约定的一方需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损害赔偿)
(3)法院在处理财产纠纷时应当按约定判决

五、对第三人(债权人)的效力

第三段规定的是约定对债权人的有限约束力:
- 债权人知道约定的,必须按约定清偿(向债务人个人财产清偿)
- 债权人不知道约定的,可向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 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六、"相对人知道"的证明

"知道"包括:
(1)积极知道:债权人明确看到或被告知约定
(2)应当知道:在通常商业环境下,理性商人应当知道

七、约定与第三人权益的平衡

财产约定主要约束夫妻双方,但涉及第三人债权时需平衡。债权人为保护自身利益,应在交易前确认对方的财产身份。

八、约定的变更与撤销

约定可以由双方协议变更或撤销,但变更后仅对将来产生效力,对既往行为无溯及力。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夫妻一方主张约定财产制的,应当举证证明存在书面约定。

第二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不能对抗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2025年2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该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