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法条术语】
婚内财产分割、严重损害财产利益、家庭成员医疗费
【关键词】
婚内分割、隐藏转移财产、毁损财产、挥霍、伪造债务、重大疾病医疗费、法定扶养
【涉及案由】
夫妻财产分割纠纷、婚内财产分割纠纷
【深度理解】
一、婚内分割的特殊性
通常财产分割发生在离婚时,但本条设定了两种特殊情况下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分割,体现了对被侵害配偶的及时救济。
二、第一类情形:严重损害财产利益的五种行为
(1)隐藏:将共同财产隐匿在他人名下或秘密地点,使另一方无法发现;
(2)转移:将共同财产挪作他用或转移至第三方名下;
(3)变卖:以明显低于市价的价格将共同财产出售给第三人;
(4)毁损:故意损坏、摧毁共同财产,使其价值灭失;
(5)挥霍:无度消费或赠与,造成共同财产大量流失。
(6)伪造共同债务: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将共同财产虚假转移。
三、"严重损害"的程度要求
并非所有的隐藏、转移等行为都构成"严重"程度。需要考虑:
- 涉及金额大小
- 占共同财产的比例
- 造成的实际损害
- 主观故意程度
四、第二类情形:法定扶养人重大疾病医疗费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包括:子女对父母、父母对子女、祖父母对孙子女等。当这些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时,一方不同意支付医疗费,另一方可直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以支付医疗费。
五、请求权的行使
(1)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不需等待离婚;(3)婚姻关系仍存续。
六、与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关系
本条请求获得分割的财产不再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则针对剩余的共同财产。
七、举证责任
请求人需举证证明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例如隐藏财产需提供间接证据。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非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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