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法条术语】
赡养义务的连续性、婚姻关系变化、子女尊重权
【关键词】
子女赡养义务、离婚不影响、再婚不影响、婚姻自主权、尊重父母权利、赡养持续
【涉及案由】
赡养费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深度理解】
一、第一段: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这一段明确了子女的义务与边界:
(1)尊重离婚权:父母离婚是其婚姻自主权的表现,子女不应因为经济困难、感情问题等而干涉;
(2)尊重再婚权:父母在离婚或丧偶后再婚是其合法权利,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
(3)尊重婚后生活的自主权:对离婚后或再婚后父母的生活安排(如生活地点、经济安排等)不得干涉。
二、赡养义务的法律独立性
第二段核心原理:赡养义务独立于父母的婚姻状态存在。无论父母:
- 离婚(一方或双方)
- 再婚(与他人)
- 多次离婚再婚
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始终存在且不改变。
三、"不因…而终止"的含义
这不仅是维持赡养,而是强调其持续性、独立性。不因父母关系破裂而减轻,也不因父母再婚而转移到继父母。
四、涉及的具体情形
(1)父母离婚后,双方子女都有赡养两个父亲/母亲的义务;
(2)父母再婚,新配偶不因再婚而自动成为被赡养人,但如有约定或继承关系则另论;
(3)父母再次离婚,赡养义务继续存在。
五、与第1058条(子女抚养权)的对应
第1058条说离婚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第1069条说离婚不影响子女对父母的权利义务。双向平衡。
六、赡养费分担的问题
当父母离异且子女数量多时:
(1)有能力的子女都应赡养双亲;
(2)费用如何分配取决于各自经济能力;
(3)如某方特别困难可要求提高赡养费。
七、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衔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强调离婚不影响赡养义务,与本条相呼应,形成更强的保护。
八、子女的抗辩理由
即使父母与他人再婚,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但如果父母经济改善或再婚配偶有较强经济能力,可能影响赡养费的具体数额。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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