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069条 子女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法条术语】

赡养义务的连续性、婚姻关系变化、子女尊重权

【关键词】

子女赡养义务、离婚不影响、再婚不影响、婚姻自主权、尊重父母权利、赡养持续

【涉及案由】

赡养费纠纷、婚姻家庭纠纷

【深度理解】

一、第一段: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这一段明确了子女的义务与边界:

(1)尊重离婚权:父母离婚是其婚姻自主权的表现,子女不应因为经济困难、感情问题等而干涉;

(2)尊重再婚权:父母在离婚或丧偶后再婚是其合法权利,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

(3)尊重婚后生活的自主权:对离婚后或再婚后父母的生活安排(如生活地点、经济安排等)不得干涉。

二、赡养义务的法律独立性

第二段核心原理:赡养义务独立于父母的婚姻状态存在。无论父母:
- 离婚(一方或双方)
- 再婚(与他人)
- 多次离婚再婚

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始终存在且不改变。

三、"不因…而终止"的含义

这不仅是维持赡养,而是强调其持续性、独立性。不因父母关系破裂而减轻,也不因父母再婚而转移到继父母。

四、涉及的具体情形

(1)父母离婚后,双方子女都有赡养两个父亲/母亲的义务;
(2)父母再婚,新配偶不因再婚而自动成为被赡养人,但如有约定或继承关系则另论;
(3)父母再次离婚,赡养义务继续存在。

五、与第1058条(子女抚养权)的对应

第1058条说离婚不影响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第1069条说离婚不影响子女对父母的权利义务。双向平衡。

六、赡养费分担的问题

当父母离异且子女数量多时:
(1)有能力的子女都应赡养双亲;
(2)费用如何分配取决于各自经济能力;
(3)如某方特别困难可要求提高赡养费。

七、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衔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强调离婚不影响赡养义务,与本条相呼应,形成更强的保护。

八、子女的抗辩理由

即使父母与他人再婚,子女也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赡养。但如果父母经济改善或再婚配偶有较强经济能力,可能影响赡养费的具体数额。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九条 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