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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70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条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法条术语】

父母子女继承权、法定继承

【关键词】

父子继承、母子继承、法定继承人、遗产分割、代位继承

【涉及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遗产继承纠纷

【深度理解】

一、父母子女相互继承的双向性

本条规定:
(1)父母死亡,成年或未成年子女有继承权;
(2)子女死亡(无论成年未成年),父母有继承权。

这形成了完整的保护体系。

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地位

根据第1128条,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
-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是第一顺序
- 父母是第一顺序
- 在这一顺序内,多个继承人按比例分享遗产

三、"有相互继承的权利"的含义

这不是强制继承,而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继承人可以:
(1)接受继承;
(2)放弃继承;
(3)受遗赠(如果有遗嘱)。

四、不同身份情形的适用

(1)婚生子女:正常适用;
(2)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受同等继承权(第1071条);
(3)继子女:如果与继父母有抚养关系,享有继承权(第1072条);
(4)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同等地位;
(5)被继承人生前收养的,收养效力确立后才享有继承权。

五、与配偶继承权的比较

(1)配偶继承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第1061条);
(2)父母子女的继承权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天然存在。

六、代位继承的规定

根据第1132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七、与遗嘱的关系

被继承人可通过遗嘱改变继承人的身份或分配比例,但不能完全排除父母或子女(只能在遗赠或其他制度下限制)。

八、权利的发生与消灭

(1)发生时间:被继承人死亡时;
(2)消灭情形:继承人已放弃继承、丧失继承权、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且未有代位继承人。

九、继承权与监护权的独立性

虽然父母有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但不影响子女对父母的继承权。反之亦然。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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