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条术语】
继父母、继子女、禁止虐待、禁止歧视
【关键词】
继父母、继子女、禁止虐待、禁止歧视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深度理解】
一、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确立
继父母是指父或母与他人再婚后,该他人成为子女的继父或继母。继子女是指父或母的再婚配偶对其前婚所生或婚外所生的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是因婚姻关系而产生的身份关系。
二、本条规定的消极义务
本条规定"不得虐待或歧视",这是对继父母的强制性义务规范,包括:
禁止对继子女进行身体虐待
禁止对继子女进行心理虐待和精神折磨
禁止以差别对待的方式歧视继子女
禁止在生活待遇、学习机会上有不合理的差别
三、虐待与歧视的界定
虐待:指故意伤害继子女身体、摧残继子女心理的行为
歧视:指因身份关系原因对继子女进行不公平对待的行为
四、法律后果
继父母违反本条规定,情节轻微的由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构成遗弃或虐待罪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造成继子女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 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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