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法条术语】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亲子鉴定、正当理由
【关键词】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亲子鉴定、正当理由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亲子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亲子关系推定与异议的关系
民法典确立了亲子关系的推定制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子女,推定为其丈夫的子女。但任何一方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二、提起诉讼的主体与条件
主体:父亲或母亲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
条件:必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
正当理由包括:医学上的客观证据(如亲子鉴定结果)、其他科学认证等
三、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要求
根据司法解释,否认亲子关系需要提供必要证据。相反方没有相反证据而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否认一方的主张成立。亲子鉴定报告是最重要的科学证据。
四、重要限制
不能因为争夺抚养权、继承权等个人目的而虚假诉讼
不能凭单方亲子鉴定报告即推翻亲子关系推定
必须有客观、充分的证据支持否认理由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14-2-021-001
案例名称:刘某甲诉张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一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形下,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14-2-031-001
案例名称:陈某甲诉刘某甲、王某、武某、刘某乙、刘某丙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
裁判要旨:在亲子关系或亲缘关系难以直接确认的情况下,对非婚生子女与被继承人的亲子关系进行认定时,应当综合考虑多种证据。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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