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法条术语】
兄姐、扶养义务、未成年、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
【关键词】
兄姐、扶养义务、未成年、父母死亡或无力抚养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扶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本条涉及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这是一种基于血缘和道德的法定义务。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同,兄姐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次位的。
二、成立条件
扶养义务成立需要满足: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弟、妹
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无力抚养
兄、姐有负担能力
三、负担能力的认定
判断标准包括:
自身的经济状况与收入
是否有其他法定扶养义务人(如配偶、子女)
生活条件与必要开支
健康状况与劳动能力
四、扶养义务的范围与期限
范围: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必要的医疗费
期限:至被扶养人能独立生活为止,通常至十八周岁
对于无劳动能力的,扶养期限可能延长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成年子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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