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条术语】
协议离婚、书面协议、婚姻登记机关、亲自申请
【关键词】
协议离婚、书面协议、婚姻登记机关、亲自申请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深度理解】
一、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
协议离婚是离婚的一种方式,通过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基本条件包括:
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合意
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离婚协议
必须按法定程序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
二、离婚协议的内容要求
书面离婚协议应当明确约定:
双方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
对子女抚养的安排(直接抚养人、抚养费标准等)
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案
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方式
其他需要协商的事项
三、亲自申请的意义
"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意味着:
夫妻双方必须本人亲自到场,不能委托他人代理
双方应当如实填写申请表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和见证
建立完整的行政记录
四、程序的法律意义
协议离婚程序规范化有助于保护双方的权利,特别是对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第十三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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