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法条术语】
离婚冷静期、再审视
【关键词】
离婚冷静期、再审视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深度理解】
一、冷静期制度的立法背景
民法典引入了离婚冷静期制度,目的是为了保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给予夫妻双方重新审视是否真正要离婚的机会。这是对与时俱进的立法。
二、冷静期的时间与计算
期限:30天
起算点: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
不包括行政假期
三、任一方可撤回申请
在冷静期内,任何一方(而非必须双方同意)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撤回后离婚登记不生效。
四、冷静期后的后续程序
冷静期届满后:
如果双方都未撤回申请,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领取离婚证
如果一方撤回申请,离婚无效,双方的婚姻关系继续存在
如果想再次离婚,需要重新履行离婚程序
五、与诉讼离婚的关系
冷静期制度仅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不适用冷静期制度。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第十六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核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书面材料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男女双方亲自到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共同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当事人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离婚登记程序终止。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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