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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79条 诉讼离婚的提起与调解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法条术语】

诉讼离婚、离婚诉讼

【关键词】

诉讼离婚、离婚诉讼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深度理解】

一、诉讼离婚的基本权利

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此之前,一方可以由有关组织(村委会、妇联、司法所等)进行调解,但调解不是诉讼的前置条件,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二、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法院是否准予离婚的关键在于是否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本条列举了五种调解无效即应准予离婚的情形: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分居满两年、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但这些情形不是离婚的前置条件,仅仅是法院判断感情破裂的证据。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方被宣告失踪时,另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准予,不需要证明感情破裂。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次提起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调解的地位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这是法院必经的义务程序。但调解只是努力方向,最终是否准予离婚由法院根据感情是否破裂作出判决。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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