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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81条 军人配偶离婚的特别限制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法条术语】

现役军人保护、配偶离婚限制、重大过错例外

【关键词】

现役军人、重大过错例外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深度理解】

一、立法目的

本条对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权利设置了特别限制,要求须征得军人同意。立法目的在于稳定军人的婚姻家庭关系,使军人能够安心服役,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

二、本条的适用范围

"现役军人"是指依法在军队中服役的军人。配偶一方(无论男女)要求离婚,须向现役军人一方征得同意。本条仅对"配偶提出离婚"作限制,不限制军人本人提出离婚。

三、重大过错例外

本条明确规定,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配偶无需征得军人同意即可提出离婚。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十四条,"重大过错"可参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认定,主要包括: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以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四、违反本条的法律后果

配偶在未征得军人同意且不存在重大过错例外情形的情况下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准予离婚。本条属于对诉讼离婚条件的特别规定,优先于一般离婚规则适用。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第四十二条 军官和符合规定条件的军士,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办理随军落户;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父母可以按照规定办理随子女落户。夫妻双方均为军人的,其子女可以选择父母中的一方随军落户。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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