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条术语】
男方离婚限制、怀孕期间保护、分娩后保护期、终止妊娠保护期
【关键词】
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终止妊娠、男方离婚限制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保护的基本逻辑
本条是对女方在特殊生理阶段的倾斜性保护。女方怀孕、分娩及终止妊娠期间,身体和心理均处于脆弱状态,强制性禁止男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目的是保障女方及未出生或新生子女的权益,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二、三个禁止提出离婚的限制期间
本条规定了三个期间:怀孕期间(整个妊娠期);分娩后一年内(从分娩之日起算);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流产、引产后六个月内)。在上述期间内,男方无权提出离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
三、两个例外情形
本条设有两个例外:一是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男方可以同意或提出反诉,法院应受理;二是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男方利益面临重大损害或有其他特殊情形),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受理。
四、本条保护的对象
本条保护的主体是女方,而非子女。如果子女已经出生满一年,但女方因其他原因尚在限制期间(如终止妊娠后未满六个月),限制依然有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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