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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83条 离婚后恢复婚姻关系的程序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法条术语】

离婚后复婚、重新结婚登记、婚姻关系恢复

【关键词】

离婚后复婚、自愿恢复、结婚登记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深度理解】

一、复婚须重新登记

离婚后双方如自愿恢复婚姻关系,不能以原有婚姻为由恢复,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形成新的婚姻关系。离婚之前的婚姻关系已经永久终止,不因复婚而视为延续。

二、复婚的前提:自愿

复婚的核心要件是双方"自愿",这与初婚一样,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未与他人婚姻存续、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等)。

三、复婚登记的法律意义

完成复婚登记后,双方形成新的夫妻身份关系,一切权利义务从登记之日起重新起算。新婚姻关系下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债务认定均以新的结婚登记日期为准,原婚姻中的财产分割结果不因复婚而自动推翻。

四、与口头和解的区别

仅凭双方口头约定"恢复夫妻关系"或同居生活,不产生婚姻关系恢复的法律效力,双方仍处于离异状态,须办理登记方可取得法律保护。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2025年5月10日起施行)第十八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申请结婚登记。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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