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法条术语】
离婚后亲子关系存续、直接抚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子女意愿尊重
【关键词】
离婚后亲子关系、直接抚养、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不满两周岁母亲抚养原则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
【深度理解】
一、亲子关系不因离婚消除
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是基于血缘(或法律拟制)确立的,不以婚姻关系为存续前提。离婚只解除夫妻关系,不影响亲子关系,父母双方仍是子女的法定父母,子女对父母双方均有继承权,父母对子女均负有抚养、教育、保护义务。
二、直接抚养的权利归属
本条规定了抚养权归属的层级规则: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但母亲有特殊情形除外,可参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已满两周岁的子女,优先由双方协议确定直接抚养方,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法院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本条第三款确立的原则是人民法院判决直接抚养权归属的核心标准,综合考量子女身心发展需要、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与条件、子女与双方父母的生活习惯等因素。
四、间接抚养方的权利义务
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并非丧失父母身份,仍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同时享有探望权(见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5-14-2-021-001
案例名称:朱某洁诉谭某升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
裁判要旨:非婚生子女未满两周岁,母亲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跟随父亲生活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可依法判决由父亲直接抚养。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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