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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85条 抚养费的负担与变更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条术语】

抚养费负担义务、抚养费数额协议、抚养费追加请求权

【关键词】

抚养费、非直接抚养方义务、协议优先、合理增加请求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抚养纠纷、抚养费纠纷

【深度理解】

一、抚养费义务是强制性义务

非直接抚养方不得以离婚为由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论双方如何约定,非直接抚养方均须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这是法定义务,不可通过协议放弃。

二、抚养费数额的确定规则

双方可以协议确定抚养费数额及支付期限;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的,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三、子女追加抚养费的权利

本条第二款赋予子女在必要时单独向任何一方父母提出超过原定数额合理要求的权利,这是独立于离婚协议或判决之外的子女自身权利,保障了子女随生活情况变化(如患病、学费增加等)获得充分抚养的可能。

四、抚养费的支付期限

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止。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抚养义务仍须继续。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4-07-2-022-001
案例名称:王某静诉史某华抚养费纠纷案
裁判要旨: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付给抚养费的法定义务。其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接受大学及以上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主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五条 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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