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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86条 探望权的行使与中止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条术语】

探望权、协助义务、探望方式协议、探望中止

【关键词】

探望权、非直接抚养方、协助义务、探望中止、子女身心健康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探望权纠纷

【深度理解】

一、探望权的法律性质

探望权是非直接抚养方基于亲子关系依法享有的权利,不以其是否支付抚养费为条件,也不随直接抚养方的意愿而丧失。直接抚养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非直接抚养方依法行使探望权。

二、协助义务的内涵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有协助探望的法定义务,包括:按照约定或判决安排子女与对方见面、告知子女的行踪和生活状况、不唆使子女拒绝探望等。对拒不协助他人行使探望权的,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

三、探望方式的确定

探望的方式和时间由双方协议优先确定,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法院在确定探望方式时应综合考量子女年龄、生活习惯、父母实际情况等,以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原则。

四、探望权的中止

法院是唯一有权中止探望的机构,直接抚养方不得自行决定中止。中止探望须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条件,如探望方有严重虐待、家庭暴力等情形。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6-14-2-027-001
案例名称:刘某某诉黄某某探望权纠纷案
裁判要旨:探望方式的确定应当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充分考虑被探望的未成年人的年龄、性格、成长经历,以及和父母双方的实际相处时间、父母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对于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且长期未与低龄幼儿见面、相处的父母一方,在依法支持其行使探望权的同时,可采取过渡期陪同探望等方式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五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请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书面通知其恢复探望。第六十七条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保护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请求。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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