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条术语】
家务补偿请求权、抚育子女义务折价、照料老年人补偿
【关键词】
家务补偿、负担较多义务、离婚补偿请求权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立法意义
民法典删除了原婚姻法中"约定分别财产制"的前提限制,本条在夫妻任何财产制下均可适用。这是对在婚姻中承担更多家庭义务一方(通常是女性)的权益保护,承认了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
二、请求补偿的三类情形
本条列举了三类义务:抚育子女(主要承担子女照料工作);照料老年人(照顾父母或祖父母等);协助另一方工作(为配偶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如随迁、照顾家庭使另一方专注事业等)。以上三类情形均须达到"负担较多"义务的程度,而非仅有一般参与。
三、补偿的范围与计算
补偿数额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补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一方负担义务的程度与时长、家庭财产状况、另一方的负担能力、一方因此对个人发展造成的损失等因素。
四、与损害赔偿的区别
本条是对"负担较多义务"的补偿,不以另一方存在过错为前提,属于对家庭贡献的经济认可;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对一方重大过错的赔偿,两者适用条件不同,可以并存主张。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八条 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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