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条术语】
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清偿、协议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处理
【关键词】
共同债务、共同偿还、连带责任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共同债务纠纷
【深度理解】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本条适用的前提是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共同债务包括: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事后追认的债务;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以及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
二、共同债务共同偿还的原则
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不能以离婚协议或判决对抗债权人。即使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内部承担安排仅在夫妻之间产生效力。
三、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时的处理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由双方协议分担各自承担的份额;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此时每方以各自个人财产清偿所分担的部分。
四、离婚内部分担约定的效力
夫妻离婚时约定由某一方单独承担共同债务的,该约定在双方之间有效。另一方依约代为清偿后,可向约定承担方追偿。但此种内部安排不改变对债权人的连带清偿责任。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3-07-2-103-001
案例名称:张某某诉孙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裁判要旨:夫妻一方为另一方债务提供担保,本质上是担保一方对该债务形成的知情、同意和决定,是夫妻对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平等处理权的体现,说明夫妻二人对于债务的发生及负担已然有了充分的考虑,债权人也有理由相信其二人对于债务的形成及负担有着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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