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游客 登录 注册 搜索
免费咨询
手机: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邮箱:1201222@qq.com
地址:深圳龙岗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
阅读新闻

民法典学习 第1090条 离婚时生活困难的帮助义务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条术语】

离婚后生活帮助义务、困难帮助、适当帮助

【关键词】

生活困难、适当帮助、有负担能力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性质

本条规定的是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一次性经济帮助义务,属于基于婚姻关系的人道主义照顾,与抚养费、损害赔偿、家务补偿均不同,是独立的法律制度。

二、"生活困难"的认定

"生活困难"是指离婚后,一方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注意是"无法维持基本生活",而非仅仅生活水平下降。帮助的程度以维持基本生活所需为限,不要求使对方保持婚姻期间的生活水准。

三、帮助义务的前提

本条要求另一方"有负担能力",即另一方需在不影响自身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方负有帮助义务。如另一方自身亦生活困难,则不负帮助义务。

四、帮助的方式与终止

帮助的方式可以是住房使用权、分割财产、给付钱款等,具体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受帮助一方再婚或经济状况改善后,帮助义务可终止。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年修订)第六十九条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有的房屋或者处理夫妻共同租住的房屋,由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照顾女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

【特别声明】

(1)本网页任何内容仅为作者自学使用,不作为任何办案参考,部分内容来自互联网,您应知晓并确认本文并非任何官方文件,引用本文发生的任何后果由您自行承担。(2)本网页内容仅适合于启发学习思维,如您需参加法学考试、办理案件等,强烈建议您购买相关专家学者正式出版的书籍。(3)未经允许,不得下载本网页内容。不得将本网页内容用于任何商业或政治目的。(4)如本文存在英文版本,英文系翻译软件生成,非任何官方发布的版本。(5)如本文侵犯您的知识产权,请立即向本站电邮提出,电邮中请提供您的知识产权证据,如书籍、报刊、网页链接等,非常感谢您的理解,电子邮箱:1201222@qq.com。

相关新闻  
深圳龙岗律师事务所-陈志钧律师介绍
免费咨询
如需咨询法律问题,请到"免费咨询"频道留言,律师约2小时即可回复。如有案件委托,请拨打以下电话。
手机号码:180-8888-6636(陈志钧律师)
咨询邮箱:1201222@qq.com
福田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港中旅大厦22~23楼
龙岗地址:深圳龙岗区龙福路荣超英隆大厦A座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