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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91条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法条术语】

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请求权、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过错

【关键词】

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请求权的适用前提

本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方有本条列举的过错情形,且该过错导致了离婚。仅有过错而未导致离婚,或仅仅离婚而无过错,均不适用本条。

二、五种具体过错情形

重婚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缔结婚姻;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实施家庭暴力是指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两种不同行为,不以构成刑事犯罪为前提(参见相关案例);其他重大过错是兜底性规定,法官有一定自由裁量空间。

三、赔偿范围

"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

四、请求权的时效与程序限制

原则上,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须在离婚诉讼中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且不同意离婚的,可在离婚诉讼后单独起诉。协议离婚后,未明确放弃该权利的,仍可向法院单独提起诉讼。

【相关案例】

入库编号2024-07-2-014-003
案例名称:徐某贵诉张某琴离婚纠纷案
裁判要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规定并未以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为条件。因此,只要夫妻一方实施了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所称的"虐待"。第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九十条 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通过)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第三条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互相帮助,互相关爱,和睦相处,履行家庭义务。反家庭暴力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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