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术语】
夫妻共同财产侵占行为、少分不分原则、离婚后再次分割请求权
【关键词】
隐藏转移财产、少分不分、伪造共同债务、再次分割请求权
【涉及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规制的六类行为
本条列举了六种侵害共同财产的行为:隐藏(私自藏匿不报)、转移(将财产转移至他处或他人名下)、变卖(低价出售以套现转移)、毁损(故意损坏财产)、挥霍(肆意挥霍消耗)、伪造共同债务(虚构债务以侵吞另一方应得份额)。这六类行为均以"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为目的。
二、"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
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实施上述行为的一方,法院可以在正常分配份额基础上予以减少,情节严重的可以不分给该方任何共同财产。这是对不诚信行为的直接财产性惩罚。
三、离婚后再次分割请求权
如果上述行为是在离婚后才被发现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四条,该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四、举证责任
主张对方存在上述行为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包括提供财产转移的证据、虚假债务的证据等。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律法规】
经检索,未检索到相关法律法规。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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