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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学习 第1095条 监护人送养特殊情形

日期:2026年04月01日 | 来源:深圳龙岗律师网 |  作者:深圳龙岗律师网 | 字体:

【法条原文】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法条术语】
监护人送养(父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情形)

【关键词】
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监护人送养

【涉及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深度理解】
一、本条的适用条件

本条规定的是一种特殊的送养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虽然在世,但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均为精神病患者、重度智力障碍者等),且其继续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严重危害。在此情况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与健康成长,法律允许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将其送养。

二、适用本条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父母双方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仅一方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另一方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父母,有权履行监护和抚养义务,不符合本条适用前提。

二是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父母虽无完全行为能力,但如果并不对未成年人构成严重危害,仅是抚养能力不足,则不适用本条。严重危害须达到对未成年人人身、健康或正常成长造成明显损害风险的程度。

三、送养人是监护人而非父母

本条情形下,送养人是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通常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依法取得监护资格的人),而非父母本身。父母因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法作为送养意思表示的主体。

四、违反本条的后果

若不符合本条规定的条件(如父母之一仍有完全行为能力),监护人擅自送养的,收养关系可能因送养人无权处分而被认定无效。

【相关案例】
经检索,暂未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法院案例库中检索到相关案例。

【司法解释】
经检索,未检索到直接适用于本条的专项司法解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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